泰州医药高新区2011年基层公益性岗位招聘困难家庭和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公告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11年购买基层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管理公共服务公益性岗位任务指导性计划的通知》(苏人社发〔2011〕316号)以及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公告精神,现就泰州医药高新区在基层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管理公共服务公益性岗位招聘困难家庭和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数量
    66名。
    二、招聘对象
    基层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管理公共服务公益性岗位招聘对象为泰州医药高新区户籍2008年以来的普通高校毕业生,且具备下列情形之一:
    1.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2.特困职工家庭;
    3.城镇零就业家庭和农村零转移家庭贫困户;
    4.办理失业登记手续6个月及以上;
    5.其他就业困难人员家庭。
    三、招聘程序
    招聘工作按照个人报名、资格审查、笔试、面试、考核、体检、公示、决定录用等程序进行。
    1.8月25日~9月2日,符合条件的毕业生个人网上报名,由医药高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报名人员资格审核认定。
    2.9月18日下午14∶00~16∶30,全省统一组织笔试。笔试在泰州市设立考区(具体地点见准考证)。
    3.10月8日~10月31日,由泰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组织面试、考核和体检,公示拟录用人员名单,对经公示无异议的人员,经培训合格后,签订劳动合同,安排上岗。
    四、政策待遇
    被聘用到基层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公益性岗位的毕业生在聘用服务期间,其工资待遇不低于泰州市区最低工资标准,缴纳社会保险。用人单位与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为三年,试用期一般为一个月(有执业或技术资格准入要求的,可延长至一年)。从起薪之月起,按照企业职工的有关规定,统一为聘用人员办理有关社会保险手续并缴费,个人缴纳部分由本人承担。在劳动合同期内,其档案、人事、户籍关系等统一由高新区人才服务机构免费代理,党、团关系转至用人单位。年终由用人单位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其奖惩的重要依据。劳动合同期满后,服务期间的工作时间可计算为连续工龄,并视同为基层工作经历,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五、报名有关事项
    (一)报名方式
    报名采用网络方式进行。报名、上传照片均在网上操作。报名网址:泰州市人事考试网(www.tzrsks.com)。
    (二)报名时间
    1.报名、电子照片上传时间
    8月25日9∶00~9月1日16∶00。
    2.资格审查时间
    8月25日9∶00~9月2日16∶00。报名者网上提交报名信息和电子照片后,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到泰州市青年南路29号开发区管委会大楼404室接受资格审查,具体时间为:上午9:00-11:30,下午1:30-5:00。
    3.电子照片审核
    8月25日9∶00~9月2日17∶00。现场资格审查通过后,泰州市人事考试机构对报名者提交的电子照片质量进行审核,电子照片审核通过后方为报名成功。
    (三)准考证打印
    在规定时间报名成功的考生,于9月14~17日到报名的网站自行下载、打印准考证。
    (四)注意事项
    1.报名人员应按要求和网上提示如实填写有关信息,同时上传报名者本人近期免冠电子照片(正面二寸〔35×45毫米〕证件照,jpg格式,大小20Kb以下)。
    2.报名人员不得用新、旧两个身份证同时报名,如使用取消报名资格;报名与考场使用的身份证必须一致。
    六、考试实施与录用
    (一)笔试
    全省统一组织笔试。笔试时间:2011年9月18日下午14∶00~16∶30,科目为《综合知识》。
    《综合知识》既有客观性试题又有主观性试题。客观题在答题卡上作答,主观题在专用答题卡上作答。
    (二)面试、考察
    面试工作由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实施,考察工作由泰州医药高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实施。面试结束后,按笔试成绩占50%、面试成绩占50%的比例,采用百分制计算考生的合成总成绩。根据合成总成绩,按招录计划数1∶1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考察人选。
    (三)体检和公示
    考察合格人员由泰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组织体检。体检标准和有关要求按《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执行。
    对考察、体检不合格或放弃者,在报考人员中按综合成绩由高到低进行一次性递补。
    体检合格人员名单在泰州市人事考试网上公示,公示期三天。
    (四)录用
    考试、体检合格的,经培训合格后,安排上岗。
    七、招聘咨询电话
    0523—86880706
 
 
泰州医药高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