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海陵区出租房屋须自主申报缴税 偷逃税将被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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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 添加日期:2011-11-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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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本月1日起,泰州地税开始在全市组织开展房屋出租税收专项检查活动。通过专项检查,市地税系统将摸清全市房屋出租基本情况,建立房屋出租基础信息库,规范全市房屋出租市场税收秩序。
租房收入需缴税
根据国家税收政策规定,房屋出租人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闲置房除外)的,取得房屋出租收入,应依法申报缴纳营业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
房屋出租人为个人的,包括住宅用房和非住宅用房(商业用房、写字楼和厂房仓库等非住宅用途房屋),出租人应向出租房屋坐落地的地税机关申报缴纳个人出租房屋税收。为便于征管,对上述税合并按综合征收率进行计征,目前我市按照《江苏省个人出租房屋暂行条例》,征收租金收入的5%。
个人拥有的营业用房,未用于出租(自营)的,应按取得房屋时的价值乘以70%(计税余值)再乘以12%税率按年申报缴纳房产税。
并非新开征税种
“用于经营的商业用房较易管理,但个人将自住之外的房产进行出租收租金的情况较为隐蔽。考虑到社区和公安对所辖区域内出租房情况掌握得最为清楚,因此,税务部门将与社区、公安部门合作,摸清我市房屋出租信息。”市地税局征管处负责人表示。
事实上,个人出租房屋综合税并不是新开征的税种,而是对个人出租房屋行为应当缴纳的各项税收的统称,地税机关过去一直在征收。但是,私房出租历来是税收的“老大难”。该负责人表示:“目前主动申报纳税的房东非常少,纳税人意识比较薄弱。私房出租隐蔽性强,很难发现,而且分散的范围也比较广,转租的现象也比较常见,还有的房东与租客订立攻守同盟,很难辨识,所以征收难度较大。组织这次专项检查目的就是要提高纳税人的税收遵从度,营造良好的税收环境和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
偷逃税者将受罚
从11月1日起,房屋出租人可向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缴纳相关税收。申报租金收入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以及拒不向地税机关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协议等纳税资料或提供虚假资料的,地税机关将依据市价格认证中心近期制定的《出租房屋最低计税租金标准》进行核定。
自行申报期结束后,仍未申报纳税的,地税机关将组织税务人员进行逐户检查,涉嫌偷逃抗税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全面追溯纳税人房屋出租期间的应纳税款、滞纳金,并视情节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